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三一五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分三刑
秩字第六七四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意圖得利與人姦,均處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甲○○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至五月十六日止;乙○○自同年三月五日
至五月十六日止。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四段一0六號海尼根休閒中心。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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