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豪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玖拾柒,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參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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