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六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豪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玖拾柒,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仟參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