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1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曾祥益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珊玉 律師
鐘晨維 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曾祥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