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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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161號

原告 陳彤維

被告 薛冠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9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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