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五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松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丁○○律師
丙○○律師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日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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