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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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丁○○
乙○○丙○○
戊○上訴人兼右四人甲○○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己○○(原
庚○○辛○○右上訴人因詐欺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中之丁○○、乙○○、丙○○、戊○,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中並非原告,非當事人,亦非得為代為上訴之人自不得提起上訴,此部分之上訴,於法未合,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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