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楊名(原名李柏霖)
李家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棋盤壹個、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8
781號被告李楊名、李家樹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惟扣案之棋盤1個、象棋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被告李家樹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2人 陳明 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李楊名、李家樹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87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棋盤1個、象棋1副、賭資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被告李家樹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2人供認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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