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5號
調解筆錄原告 蘇運成 被告 楊翔澤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25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上午9時2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游步遠朗讀案由
原告蘇運成被告楊翔澤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蘇運成被告楊翔澤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3日先行給付伍萬元現金,由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壹拾萬元,於102年12月24日中午前匯入原告指定第一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蘇運成帳戶內。
二、原告表示收到上開餘款後,立刻具狀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蘇運成被告楊翔澤調解委員游步遠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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