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弘軒
張葉岸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楊逸民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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