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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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善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2年08月22日│102年08月27日│102年0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9871號│字第1316號│字第131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362│102年度侵訴字第201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0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18日│103年01月15日│103年01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1362│102年度侵訴字第201號│102年度侵訴字第201號││判決││號││││├────┼──────────┼──────────┼──────────┤││判決│102年12月05日│103年02月24日│103年0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142號│第4525號│第45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