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雅婷因如附表所示之電信法、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電信法│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5日至101年│102年1月13日│101年7月15日│││9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00│署102年度偵字第16985│││5、第1006號│5、第1006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2年度訴字第1855號│102年度訴字第1855號│102年度訴字第25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3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2年度訴字第1855號│102年度訴字第1855號│102年度訴字第259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103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罰金之案件│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5號│署103年度執字第145號│署103年度執字第5357│││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號│││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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