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厚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厚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袁厚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於民國95年12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4年9月
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茲受刑人於95年12月8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3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9月19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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