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頂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昇鴻 土木包工業發
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惟被告昇鴻土木包工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