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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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簡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竹簡字第11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清上列被告因被訴恐嚇等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1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列「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日」更正為「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列「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日」,誤增日,核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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