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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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奕標受刑人陳世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由
一、受刑人陳世榮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具保人陳奕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