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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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俊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黃俊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所付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依形式觀之,發票人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黃俊誠係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對黃俊誠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支票背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