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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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6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676號抗告人 謝諒 獲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救字第1號行政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提起抗告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抗告審程序之規定。又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民國101年度行救字第1號行政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30日送達於其指定之臺北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抗告人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22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11月14日送達於其指定之臺北郵政信箱,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蕭惠芳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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