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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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威 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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