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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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變更要保人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訴人 薛玉林
薛國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變更要保人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14萬4,4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萬9,18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