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湯秋英 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複代理人 陳秋汝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育菁 律師被上訴人 陳志超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
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羅珮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