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佑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佑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8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另行選任辯護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有本院於112年5月19日收狀之「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1份(後附被告於同日選任辯護人之刑事委任狀1件)在卷可稽,為利保障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權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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