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被告丙○○
甲○○庚○○戊○○己○○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複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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