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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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張鍾樹蘭
張文欽
張文財
張文福
張文義
廖婉玲
王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時子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8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