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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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百崴宇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364
元(7,116.165美元匯率29.702,即以起訴時之新臺幣兌換美
元之匯率為29.702:1換算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