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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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О五號
上訴人甲○○男三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常照倫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第壹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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