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十一月七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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