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478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49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甲○○,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頁),甲○○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1頁)。合先敘明。
二、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84年12月8日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上訴人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信用卡,依約上訴人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被上訴人有權請求上訴人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循環利息。詎上訴人未依約清償,迄97年2月18日止積欠新台幣(下同)138,564元,上訴人應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給付上開款項等情,爰聲明求為命上訴人給付138,564元之判決。
嗣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被上訴人聲明求為駁回上訴。
四、上訴人則以:其並未積欠被上訴人如此高額之款項,其對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而聲明求為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嗣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五、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84年12月8日與其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上訴人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信用卡,依約上訴人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被上訴人有權請求上訴人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循環利息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並有聯合航空聯名信用卡申請表、匯豐銀行JOYCE申請表、被上訴人欠款明細表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見原審卷第5頁至第11頁),信屬實在。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給付其138,564元之信用卡未償款項,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上訴人於95年5月12日與最大債權人銀行安泰商業銀行達成,依該協議書後附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債務為158,531元,有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惟上訴人自97年1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對被上訴人之債務,有還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依上開協議書第3條約定;「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視同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故上訴人仍應依其與被上訴人所訂定之上開信用卡使用契約清償信用卡款項。次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領用上開信用卡後即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至97年3月18日止累計未償金額達138,564元,有信用卡歷史對帳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5頁),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清償未償款項138,564元,自屬可取。
(二)上訴人雖抗辯其積欠被上訴人之信用卡款項未達被上訴人所稱之138,564元云云,惟據上開信用卡歷史對帳單,上訴人積欠之款項已達138,464元,且經上訴人簽立之上開95年5月12日協議書後附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所載積欠被上訴人之信用卡款項為158,531元,上訴人既不能證明其於95年5月12日之後已再清償款項致其積欠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債務低於138,564元,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自無可取。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138,564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上開信用卡欠款138,564元,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魏式瑜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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