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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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4號

原告 李文男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芳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朱芳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78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致重傷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害新臺幣(下同)15,92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請求看護費用、交通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如:購買單據、支出交通費、看護費用單據、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並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⑵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⑶車牌號碼「330-NXG」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⑷原告就安全帽、衣物(下稱系爭裝備)受損部分,應陳報使用年數多少。原告如非受損裝備之所有人,另應提出本件裝備受損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⑸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⑹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外),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顏麗芸

參考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台幣/元)

總額

(新台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醫藥費用

編號

日期

醫院

金額

1

2

以下自行增列

(或應製作明細表,並加頁碼)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交通費用及生活所需費用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勞動能力減損

精神慰撫金

財物損害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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