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4號
原告 徐千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9,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74號
原告 徐千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9,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