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587號
上訴人即
原告中埔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簡瑞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烱瑤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5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