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錦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錦順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
0.041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042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9月17日草療鑑字第0990900083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