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古育騏 被告 劉彥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