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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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國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董國鎮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5條、第42條第
1項及第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既有其所提附卷之戶籍謄本、協商不成立證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稽,堪認其請求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同時命司法事務官進行其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0年8月31日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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