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七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捌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前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押,案經上訴,在本院審理中,其押期間行將屆滿,而本院認有繼續押之必要,應自民國捌拾捌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押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