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系爭買賣契約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8,00
0元,自應以該買賣價金核為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