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靈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4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及提出被告公司之豋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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