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07號
原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為甲○○、丙○○、丁○○○○○○
,惟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甲○○、丙○○之住所或居所係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院址,顯非被告甲○○、丙○○
之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丁○○○○○○」
,並非被告之正確姓名,原告亦未記載該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0日
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撤回抗告),原告迄未補
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
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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