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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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44號
張美榕 即張慶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周清茂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美霜、張美榕為原告張慶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慶民於起訴後之112年11月29日死亡, 張美霜、張美榕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件自應由張美霜、張美榕承受訴訟,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張美霜、張美榕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美霜、張美榕為張慶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