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44號

原告 張美霜張慶民 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榕 即張慶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周清茂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美霜、張美榕為原告張慶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慶民於起訴後之112年11月29日死亡, 張美霜、張美榕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件自應由張美霜、張美榕承受訴訟,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張美霜、張美榕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美霜、張美榕為張慶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振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