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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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40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張毓麟

被告 林子龍林文隆林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15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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