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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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403號
原告 王志欽
被告 陳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432元(即本票票面金額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