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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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729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柏誠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柏誠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新臺幣(下同)64,935元迄未繳納,聲請人業已取得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0399號債權憑證,又查相對人江柏誠所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下稱本件不動產)分別於67年4月3日及71年7月27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共750,000元給相對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茲因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致聲請人無法就該不動產追償,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應上開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三、查相對人江柏誠所有之本件不動產固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相對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然聲請人並未主張有任何塗銷抵押權之法定事由,且相對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為金融機構,難認有無故將已取得之抵押權塗銷之可能,應無從與聲請人相互讓步而成立調解,故聲請人所為調解之聲請,顯然無成立之可能,依照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