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昀序稻新 商行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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