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囑託拘提被告未獲)等件為證(均為影本),並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