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林存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哲維
被   告  蕭文惠
訴訟代理人  蕭聖耀
上列當事人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
為判決,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記載,應
該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有明文規定。
二、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該由敗訴的當事
人負擔。本件判決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的負擔)有如主
文所示的誤寫,應依職權更正。因此,依照上開條文,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在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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