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上訴人 陳鶴文 被上訴人 李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巧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