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 鍾惠珍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隆 律師被告 李寶琳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當事人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