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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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八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萬居
林子棋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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