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6號聲請人 洪英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㈡發票人欄。(應記載億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英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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