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陸仟伍佰柒拾參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正卡、附表各一張
使用,雙方約定:就消費款,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如遲延給付時,應依日
息萬分之五計付利息,並另按上開利率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