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恒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恒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